这名腾讯员工监守自盗,勾结外人做盗卖靓号生意,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先后盗取靓号80多个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张某曾在腾讯公司工作,负责开发运营系统,拥有QQ号码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权限,2011年5月,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,未经公司审批,就非法获取一个“59995”的QQ靓号及密码,并通过被告人闫某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售卖。
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,被告人张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被告人闫某,共非法获利40万元人民币,而被告人闫某在明知张某的QQ靓号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,并非法获利约10万元。
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
去年12月3日,南山检察院正式对该案提起公诉,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控制腾讯公司的QQ号码管理系统并从中获取数据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了“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”,而非“职务侵占罪”,这个罪名最终也被法院所认定,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3万元,同案被告人闫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检察官点评
盗虚拟财产算不算“职务侵占”成司法焦点
虚拟财产受不受保护?员工利用职权盗卖QQ靓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?这两个问题是该案所涉及的司法焦点。昨日,就这些问题,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。
承办检察官介绍,该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侵占公司财产,貌似符合“职务侵占罪”的构成要件,但由于现行刑法对虚拟财产并未直接保护,司法实践目前也没有判例,以“职务侵占罪”对被告人张某定罪量刑,尚缺法律、判例支撑。
检察官介绍,从司法实践来看,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,现行立法没有明确,目前争议较大。但不可否认的是,张某未经授权批准就擅自窃取QQ靓号,违背了职业操守,造成了腾讯公司网络虚拟财产资源的流失,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。
另外,张某利用职务便利,在QQ管理系统中非法控制号码管理服务器前台生成靓号的行为,仍有可能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。
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,南山检察院专门召开了“案件公开审查会”,邀请了被害公司、被告人辩护律师、人大代表、法学专家和多家媒体参加,充分听取了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多方意见,才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。
承办检察官认为,随着社会的发展,QQ靓号、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越发凸显,但将其作为盗窃罪、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,认定其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,在司法实践虽有一定难度,但网络虚拟财产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,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往往会触犯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罪名,该案的成功获判便是最好的体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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